国家赔偿之门不妨开大些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日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草案》)及其说明全文公布,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草案》是由国家财政部起草的、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设立、支付等制度的行政法规草案。监督国家财政的使用,看牢政府的钱袋子,这是财政部门的责任所在。但这种看牢钱袋子的本能,与国家赔偿制度应体现的对公民的人道关怀之间,有一定的张力。
首先,《草案》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之外,“创造性”地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中止审核”程序———《草案》第8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审核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发现赔偿决定超出法定范围、标准的,应当中止审核。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没有审核这个程序。当然,在财政制度中多了这么一道手续,可以严防国家财政的流失,但也给公民申请国家赔偿增加了一道坎。决策者应权衡其中利弊,国家赔偿的门不妨开得更大一些,更便民一些。
其次,《草案》规定对于国家赔偿中的财政违规、违法行为,将予以处理、处罚和处分。对于冒领国家赔偿等行为,当然应该严惩。问题在于,处罚的范围还包括“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就是说多给了国家赔偿也要受罚。这似乎并不合适。
因为目前的新《国家赔偿法》中标准本身太低,在司法实践中,高于国家标准的赔偿,可谓比比皆是,这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重视。比如,著名的赵作海冤案,河南法院不仅支付了超出国家标准的国家赔偿,还给了不菲的生活补助。
且新《国家赔偿法》中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和公民对于赔偿的数额依法进行“协商”。既有“协商”,当然就不一定把标准定得太死。这虽然与财政支付制度有一定的不协调,但“从严掌握”,甚至要追究责任,恐怕社会效果更不好。
再次,关于国家赔偿之后,对相关责任人的追偿问题,《草案》第16条、17条对行政追偿和刑事追偿有不尽相同的规定。行政赔偿中,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要承担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众所周知,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是很低的,最高追偿限额可能只有一两万元,这对于实际收入并不低的公务员,是否有足够的教育、惩戒作用?
但问题是两难的,如果追偿标准太高,那么就可能刺激已然违法的国家机关想方设法回避国家赔偿的责任。国家赔偿的宗旨是对于责任人的追责、惩戒,还是对受到政府违法行为伤害的公民的补偿?
国家的钱袋子固然要看紧,但国家赔偿之门不妨开大一些,让公民感到受冤之后的温暖,这也是体现政府的真诚。哪里省不出这几个小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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