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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务承担的性质和特征-【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3:15:06 阅读: 来源:手球厂家

1.债务承担的性质。通说认为是对原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因而,在债务移转之前发生的对原债务人的判决,同样对承担人也发生效力;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也随同原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

2.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债务承担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合同,使该第三人承受债务或加入到合同之债的关系中,从而使其成为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债务人),与债权人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他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显然,这和所谓的履行承担是有区别的。履行承担虽然也被称为对内的债务承担,但其实质是第三人对于债务约定以清偿或其他方法使债务人免责。在这种关系中,该第三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在履行承担中,债务人虽可请求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仍须对债权人负清偿责任,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应由债务人本人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向该第三人请求履行。

3.债务承担是相对无因行为。债务承担通常具有一定原因,这些原因一般存在于承担人和债务人,例如承担人和原债务人之间有赠与、委托关系或有偿承担等,但这种承担原因并非债务承担合同的组成部分。该原因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不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承担人也不得以原债务人未履行承担债务的原因约定为由对抗债权人。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当事人在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可将原因行为作为附加条件订入其中,并以债务人履行原因约定作为债务承担的前提,从而排除债务承担无因性的适用。从这一意义上说,债务承担是相对的无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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